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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标识、通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次数: 1239 来源: 食安观察家

核心提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类别标准 国家标准
颁布日期 0000-00-00
标准状态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0000-00-00
颁发部门
废止日期 暂无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今天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进口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吧!

  标签标识

  一般贸易渠道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

  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

  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合格评定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食品召回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通关事项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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